山西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缓解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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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缓解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余丑2022-10-28
山西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缓解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来源:山西发布

  原标题:山西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缓解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

  来源:山西发布

  

  为缓解全省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个体经济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当前,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及职业创作者等各类个体经济主体已经逐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个体经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个体经济主体的可得性、覆盖面和便利度,是落实“六稳”“六保”的必然要求,是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效载体,对加快山西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持续深化个体经济金融服务,《通知》如下。

  强化供给提升服务效能

  ✎ 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个体经济主体信贷投放力度(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含消费类贷款,下同),不断拓展贷款覆盖面。强化科技赋能,提高服务便利度,提供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积极开展个体经济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下沉服务重心,覆盖个体经济融资供给的“空白地带”,新增首贷户较上年要有明显提升。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守主业、回归服务地方、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充分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筑牢本地客户基础,鼓励对个体工商户聚集的专业市场整体授信。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完善与合作银行的转贷款业务,适当延长转贷款授信期限,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给予中小银行优惠定价,降低个体经济终端融资成本。

  ✎ 运用金融科技开发特色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个体经济主体融资需求和特点,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主动对接公共部门的涉企信息数据,将公共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为个体经济主体准确“画像”。深度拓展线下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线上业务,开发随贷随用、随借随还产品,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精准“滴灌”。

  ✎ 逐步扩展贷款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类信息,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纳税记录良好、有一定还款能力的个体经济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积极拓宽主体抵押质押物范围,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产品,推广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质押融资业务。针对农户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养殖圈舍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继续加强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 优化信贷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个体经济主体的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努力优化信贷审批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减少申请材料,提高办理效率,提升个体经济主体的融资满意度和获得感。

  ✎ 严格落实减费让利相关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服务价格管理和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加强价格信息披露,切实做到应降尽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鼓励其他银行加大优惠力度,确保让利于个体经济主体。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个体经济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体经济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优化机制增强内生动力

  ✎ 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对基层信贷人员的考核激励方式,适当下调利润考核要求,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进一步细化落实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完善内部问责申诉通道,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如无明显证据表明失职的均认定为尽职。个体经济主体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 积极开展信贷资产流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和受益权转让等业务,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为持续投放个体经济贷款腾挪空间。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加大对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和处置力度,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试点批量转让不良贷款。

  ✎ 健全信贷风险监测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监测,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确保个体经济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防止低成本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

  提高保险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水平

  ✎ 丰富保险供给。各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针对个体经济的普惠型保险产品业务,优化责任范围,提供费率适当优惠的保险产品。要持续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扩大面向个体经济主体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融资增信业务。针对个体经济主体实际风险保障需求,推动经营中断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发展。

  ✎ 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各保险公司要适当放宽保险赔付条件、拓展赔付责任范围,通过“绿色通道”、线上对接等方式,对个体经济主体实现“应赔尽赔快赔”。在面向个体经济主体开展融资性信保险业务时,要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传导政策红利用好配套机制

  ✎ 积极运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为地方法人银行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支持,引导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

  ✎ 延续实施两项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至2021年底”的政策要求,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加大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按规定适当加大财政奖补激励,落实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完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激励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及增信服务。

  ✎ 加强监测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经济贷款的统计,建立各类个体经济主体的贷款余额、户数、利率、信用类贷款等监测指标。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运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结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强化对个体经济的信贷支持。银行业、保险业社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发起倡议,对服务个体经济突出的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

  加强信息共享营造更好外部环境

  ✎ 继续深化“银税互动”“信易贷”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机制,联合税务部门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将个体经济主体纳入政策受惠范围。在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要主动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开展“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创新“信易贷”违约风险处置机制。

  ✎ 推动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扩大基础公共信息数据有序开放。重点整合本地区的跨部门涉企信用信息,继续提升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协同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数据质量治理,明确接入标准,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依法安全合规运用数据的前提下,为个体经济主体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税务部门收集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诚信经营、市场前景好、信贷需求强的个体经济主体名单,适时推送给银行保险机构,为其依法合规支持个体经济主体提供便利。

  来源丨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网站

  编辑丨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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